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基本程序
 
  (一)委托律师办理诉讼案件的基本程序:
 
  1、接受委托。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业务,应如实、全面地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不得隐瞒自己的过错或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律师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研究审查后,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办理委托手续。律师同意接受委托后,委托人应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一般包括:(1)、订立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法律服务所所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的、确认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书面法律文书。委托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法律服务所存档备案;(2)、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单方签署的、授予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的法律文书,是律师在诉讼中从事职能活动的依据。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有关办案机关,一份由受委托律师存档。在办妥委托手续前,委托人应按规定标准缴交律师代理费。
 
  3、委托人应向律师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或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与本案有关的文书、票据、信函、材料;(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明文件;(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律师接受委托后的主要工作:(1).为委托人提供法律资询,包括分析案情,向委托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2).为委托人起草有关法律文书。(3).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指导、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4).协同或代理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加法庭审理、调解等诉讼活动。
 
  (二)委托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基本程序:
 
  所谓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是已经发生争议,但又不必通过诉讼来解决的法律事务。
 
  1、当事人应如实、全面地陈述事实的基本情况;
 
  2、在律师同意接受委托后,当事人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即表明自己委托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所要达到的目的或结果;
 
  3、当事人应提供与委托办理的事项有关的材料;
 
  4、根据双方协商的缴费标准交纳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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