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途径防范微信犯罪

2018-05-2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微信作为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应用程序,不断得到发展,已经不仅仅是聊天工具,还能将人与实体社会、实体行业相连接。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微信平台进行频繁的经济往来,引起不法分子觊觎,微信营销售假、微信诈骗、微信红包赌博等“涉微”领域犯罪亦呈高发态势。
  分析微信犯罪案件发现,其主要特征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低龄化、以侵财犯罪为主、犯罪成本较低、作案隐蔽性强等,主要犯罪形式如下:
  利用微信社交功能实施诈骗犯罪。一是发布虚假贷款信息、虚假物流信息,或以销售、代购、微商代理商品名义,在朋友圈兜售母婴用品、保健产品、进口皮包和手表等奢侈品,骗取钱财。二是虚构身份,以婚恋交友为幌子,利用微信“摇一摇”“附近的人”“漂流瓶”等功能结识被害人,骗取财物;或冒充领导、生意伙伴加好友后实施诈骗。三是利用微信支付功能漏洞进行诈骗。
  利用微信朋友圈宣传效应售假。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涉及网络投诉案件高达2.98余万件。同时,根据微信平台官方通报,2016年微信品牌维护平台共封停涉嫌售假账号1.12万个。
  利用微信红包功能实施赌博等相关犯罪。利用“拼手气红包”的随机性和开放性,通过微信群建立起网络赌场,制定诸如“接龙”“埋雷”等多种抢红包规则,组织网友进行“抢红包”赌博,从中牟利。有的不法分子还制作外挂软件(红包神器)销售牟利。
  针对上述利用微信实施的多种犯罪,笔者提出以下四种防范对策:
  建立行政监管方与微信运营商协同监管体系。行政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提出立法和修正建议,明确规定监控职责。微信软件运营商应尽到提醒责任,告知用户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供具体技术手段,对于违规使用微信平台的用户进行严格监管,并协同行政管理主体建立举报机制。举报调查属实的,行政管理主体和运营商应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实行微信实名制。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种途径: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的协助调查。前两种方式要借助巧合性,不能实现常态化;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的第三方技术协助,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因此,只有实行微信实名制,才能尽快确定使用主体,也才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的行为。
  加强工商监管部门针对微商经营的综合治理。一是强化消费教育。利用普法宣传活动契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发布消费警示等形式,及时通报微信营销市场假货泛滥情况与防范措施;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自觉抵制知假购假行为。二是针对微信平台非法营销建立约束机制,如通过签订经营协议、进行实名认证、完善评价机制等方式,严把微信营销入门关。同时,利用自有专业监控技术和设备,加强对微商的动态式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视行为情节不同,给予相应处理,推动微信运行平台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扩大警示宣传范围,加强微信用户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基层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司法所要善于利用多种形式,引导用户理性使用微信,避免随意通过微信公开个人私密信息,慎重建立微信好友关系,并审慎处理经济利益关系。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保留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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