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得任意解雇试用期内的劳动者

2018-05-2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一、用人单位应当就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选择和考察的期限,但是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利而损害处于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何为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要求录用的劳动者符合某一职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劳动者的依据。因此,为便于考察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般会设定具体客观、可量化和可操作性的录用条件。同时为了避免产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对录用条件进行确认。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无论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还是试用期期满,用人单位均不得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要充分举证,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文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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