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异同

2021-09-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异同

一、相同点

(一)都是劳动合同解除的结果

不论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都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即均基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而产生。

(二)计算基数相同

两者的计算基数,都是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解除前未提供正常劳动,比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无法出勤等,则按最近的提供了劳动的相应月数来计算平均工资。

如果入职至离职不满十二个月,则按在职期间的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提成、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货币性收入,不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计算期限相同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不同点

(一)经济补偿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应解除场景,劳动者才能获得经济补偿。主要有:1、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2、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强迫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3、劳动者无过错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提出解除(如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4、经济性裁员。

而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所谓违法解除,即指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无法律依据。

确因个人原因辞职,且用人单位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无任何补偿或赔偿(即劳动者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

(二)赔偿金只存在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场景中

只有用人单位作出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才存在单方法违法解除的可能性,才可能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作出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就不存在赔偿金的问题。

实践中,劳动者经常有以下两个误区:

1、混淆“提出单方解除的意思”和“作出单方解除的决定”,比如,“咱们商量一下你离职的事情”和“你明天不用来了”,明显就是两个意思,不能混为一谈;

2、认为用人单位可以用“行为”作出单方解除的意思表示,比如,用人单位停了劳动者的门禁,劳动者就认为是用人单位将其辞退。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经审查,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解除,又均无法举证证明的,则视为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赔偿金金额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二者不能并存

如前所述,二者均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区别在于一个是依法解除,一个是违法解除。对于一个劳动合同而言,不可能既依法解除,又违法解除,所以,这二者不能并存。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在诉讼中无法判断到底是哪个,可以二者一并主张,由裁判机构进行裁判。

 

 

 
律所QQ咨询
业务QQ咨询
法律援助热线
029-89610427
办公咨询电话
18710869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