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2019-12-2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婚姻法解读》之离婚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解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据此,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法院就不能因当事人存在过错而判决不予离婚。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解读】此条是针对被告是军人的离婚案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探望权的本质是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就探望权而言,并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结束而丧失。只要判决书没有否认当事人的探望权,当事人可就此事项进行单独诉讼。
 
律所QQ咨询
业务QQ咨询
法律援助热线
029-89610427
办公咨询电话
18710869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