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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双11”狂欢如期而至 满减、大促、预售等 各类优惠眼花缭乱 购物激情一触即发
但别让“买买买”冲昏头脑 警惕背后的消费陷阱 这份“避坑”清单 请提前加入“购物车” 一、“定金”非“订金”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一字之差,但二者有明显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订金只是生活交易中一个习惯用语。 二是功能不同。定金是一种履约担保,交付定金时合同即成立。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交易失败时,收受订金的一方一般只需将订金全额返还给支付方,不存在双倍返还等惩罚性后果。 四是数额限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对订金的金额,法律没有限制,由当事人自由商定。 法条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Q:如果真的不想买了,又已经支付了定金怎么办呢? 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因为民法典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买家继续支付尾款的话,定金就会转化为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二、七天无理由≠七天无条件
划重点,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特别提醒: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也就是说,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拆封”“已试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请求。 Q:盲盒类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盲盒类商品的特点在于,消费者购买时无法得知具体的商品款式,只有打开包装才可以得知商品的具体信息,交易具有随机性。盲盒类商品存在的基础就在于其不确定性,其核心价值在于拆盲盒时对未知款式的惊喜感,因此在盲盒内商品款式已经被消费者知晓的情况下,要求商家接受无理由退换货,必然会影响商品销售的常规状态,对商家难言公平。因此,对盲盒类商品,在商品没有明确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如果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商家需要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 三、赠品“免费”不“免责”
网购赠品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而提供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并非无偿赠与,应视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一部分。因此,赠品有瑕疵,商家作为赠与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有权主张更换赠品或赔偿损失。 法条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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