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2025-07-1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提出解约,可以要求免责吗?违约责任如何认定?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某超市与某公司签订《便利店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超市为公司提供便利店项目咨询服务,经营地址位于某小区底商,超市向公司提供门店经营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咨询以及技术支持。合同约定,公司若无意继续合同,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超市已收取的保证金不再退还。

同日,超市与公司签订《购物卡合作协议书》,约定超市同意持自己品牌购物卡的顾客,可以在该公司新开设的便利店处刷卡消费使用。两份合同签署后,某公司依约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保证金、运营管理费、POS机押金等款项总计60500元。

为租赁场地进行经营,该公司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增值服务合作协议》一份,因物业公司未如期交付房屋,导致某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2024年11月,法院判决上述《增值服务合作协议》于2024年9月解除。

某公司认为,因案外人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便利店项目相关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求超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25年1月,该公司将超市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便利店项目咨询服务合同》《购物卡合作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技术服务费、运营管理费、保证金、POS机押金等全部费用60500元。被告超市辩称,超市不存在任何过错,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已收取的保证金不应退还,且超市已经履行了门店选址、宣传设计等服务,不应当退还技术服务费、运营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某公司与超市签订的《便利店项目咨询服务合同》及《购物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某公司因案外人物业公司无法提供经营场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公司与超市签订的《便利店项目咨询服务合同》及《购物卡协议书》,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合同解除的日期应当以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

合同解除后,原告已支付的各项款项是否应当退还,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状况以及过错程度综合考量。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即便违约因第三人导致,合同一方仍需向对方承担责任,因此某公司作为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保证金3万元,且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若无意继续合同,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超市,超市已收取的保证金不再退还。此外,保证金也具有实现担保合同履行的目的,现某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的技术服务费、运营管理费,在本案合同相对方(某公司与超市)中,虽系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但超市的损失已在收取的保证金中得到弥补,且保证金本身也具有惩罚的性质,故在已扣除了保证金的情况下,超市的损失已得到弥补,故公司已缴纳的服务费20000元、运营管理费6000元应当予以退还。关于原告主张的POS机押金4500元,由于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POS机设备,现涉案合同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45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与超市签订的合同于2025年2月解除;超市退还公司服务费20000元、运营管理费6000元、POS机押金4500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因合同相对方之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免责?违约责任到底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由此可见,因合同相对方之外的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免责,仍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里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备约束力,有利于稳定合同预期,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因第三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另行向第三人主张。

四、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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