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来北往》:绿皮车里的法治人生

2025-04-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2024年现象级年代剧《南来北往》以铁路公安为视角,讲述了老刑警马魁(丁勇岱饰)与年轻乘警汪新(白敬亭饰)师徒并肩作战40年的故事。剧中不仅有师徒情深、市井百态,更暗藏诸多法律“彩蛋”。今天,我们就用法律人的视角,扒一扒那些藏在绿皮车里的法治密码,带你感受法律与人生的碰撞!

01 火车上的“烧鸡劫案”

(图片来源于网络)

剧中,几名壮汉在火车上强卖烧鸡,乘客表示买不起后遭扇耳光、强行掏钱,最终被警方以抢劫罪定罪。

◉ 问:壮汉强买强卖的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剧中壮汉先以“强卖”试探,见乘客反抗后直接暴力搜身,已构成抢劫罪既遂,且壮汉搜走乘客全部现金,明显超出“交易”范畴,因此几名壮汉应以抢劫罪定罪认罚。

现实启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如伤痕、监控录像),切勿因恐惧而屈服。

02 陈小飞盗窃铁道扣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剧中,陈小飞多次盗窃正在使用的铁道扣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警方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

◉ 问:陈小飞的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剧中陈小飞长期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铁道扣件,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长期多次盗窃不同位置的铁道扣件,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现实启示:公共设施是“社会公共财产”,盗窃、破坏行为不仅违法,更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切勿因“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03 侯三金“碰瓷”翻车

(图片来源于网络)

剧中,侯三金偷手表后假装骨折,持假伤情证明向警方索赔,构成诈骗未遂。

◉ 问:侯三金的行为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剧中侯三金在火车上割破唐兴国的包,并将手表偷走,被马魁怀疑后,他躲到洗手间将手表通过小便池抛出车外,掉在铁轨上的手表后续被马魁等人找到。虽因无直接证据未能将侯三金定罪,剧中马魁等人找到手表后也放了侯三金,但其偷盗行为实际已构成盗窃罪。此外,侯三金假装骨折,拿着假伤情证明找到马魁,要求马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后被马魁识破,其行为属于诈骗未遂。

现实启示:偷窃讹诈是“小恶”,法律严惩是“大戒”,莫因一时贪念毁终身!

04 毒贩劫持婴儿

(图片来源于网络)

剧中,马魁与汪新抓捕贩毒分子,毒贩逃窜到西岭村一农户院内持枪劫持一名婴儿,并以此要挟马魁将其放走。马魁劝降:“放下枪,自首还能留条命!”毒贩却扣动扳机……

◉ 问:该贩毒分子有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剧中贩毒分子犯罪后一直处于逃窜状态,若其能够听从马魁劝说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能会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如果其执迷不悟,将婴儿打死,则触犯新罪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若其将执法人员打死,应当认定为“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其法定刑将升格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现实启示: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的唯一机会,但若继续犯罪,法律必将严惩不贷。

05 马魁收养弃婴

(图片来源于网络)

剧中,马魁在火车上发现弃婴,与妻子王素芳共同抚养,虽多方寻找父母未果,最终决定依法收养。

◉ 问:婴儿父母的遗弃行为该怎么定罪处罚?马魁能否随便收养弃婴?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但第一千一百条第二款又规定,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现实启示:抛弃婴儿是恶行,法律是利剑,救助是防线,唯有三者并重,方能守护每一个新生。

结 语

《南来北往》用一列火车串联起40年的法治进程,从“严打”到“宽严相济”,从“重刑主义”到“人权保障”,法律始终是时代进步的“刻度尺”。当我们在为剧中人物唏嘘时,不妨也思考:如果身处那个年代,我们能否用法律守护自己的尊严与正义?让我们一起追剧学法,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法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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