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

2025-03-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的计算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关系到借贷双方的经济利益,还涉及到法律合规性。本文将详细介绍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借贷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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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简单来说,就是借款人因使用出借人的资金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它通常包括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种类型。

1、借期内利息: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逾期利息: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加倍)计收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6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产生的利息,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产生的利息。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02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下同)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借期内利息”而言,是指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03 借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04 借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05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6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需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64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64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06 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有常出现此种约定。法释[2020]17号第27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案例

案例一: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合同利息计算

◉ 基本案情

王某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20年5月18日向朋友张某借款100万元,月利率为2%,后因王某未在约定还款日归还借款本息,张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借款合同于2020年5月18日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生效),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案例二:未约定借款利息,如何计算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

◉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20年7月1日向朋友杨某借款100万元,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条仅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一直未予还款,故杨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期限内赵某与杨某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予支持,故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三: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 基本案情

沈某于2021年1月1日向朋友林某借款100万元,借期2个月,林某出于情面未要求沈某支付期内利息,但约定了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沈某仅于2021年6月5日归还了6万元,故林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顺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对于沈某归还的6万元款项,双方未明确约定系归还借款本金还是逾期利息,应按照先息后本顺序抵充,扣除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后,剩余金额用于抵扣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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