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5-03-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常常在离婚案件中出现,对此,法院是如何审理的?让我们一起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吧~

一、案情简介

韩某和张某曾是夫妻关系,双方在202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4年3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对婚生子的抚养、探望等事宜达成了协议,但并没有对财产进行处理。随后,韩某把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其中包括张某在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5.6万元、住房补贴5.2万元,共计10.8万元。韩某主张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上述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5.4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韩某与张某离婚时未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财产进行处理,故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在离婚时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为什么会被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单纯的个人财产呢?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工资性是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而住房补贴同样也属于工资的范畴,目的是解决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问题,有着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

法院根据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了细致的分割。法院认定,张某名下自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缴纳的公积金5.6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公积金具有专属性,分割财产不是提取的法定事由,为便于执行,本院判决上述公积金归张某所有,但张某应向韩某支付涉案金额的50%,也就是2.8万元的公积金差额补偿款。韩某要求把张某名下于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取得的住房补贴5.2万元,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该部分住房补贴判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给付韩某起诉住房补贴款总额的50%,即2.6万元。

法院经审查核算就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就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部分,依法判决张某名下于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取得的住房公积金5.6万元、住房补贴5.2万元归张某所有;张某向韩某支付应分得的上述住房公积金差额补偿款2.8万元、住房补贴补偿款2.6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时,双方应保持清晰的财产观念,首先加强沟通,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如果财产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婚姻中的财产应提前进行合理规划与保护,这不仅有助于今后的财产分配,还能避免因误解或疏忽产生的纠纷。

四、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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