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跳楼坠亡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24-11-0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原房主跳楼坠亡”的事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让我们通过下面案例,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

老张年过七十,为购买一处房屋安享晚年,多处看房,历时好几个月,最终看中了小宋名下的一套房屋,双方几经洽谈,于2023年11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老张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小宋支付定金3万元,若老张违约定金不退,若小宋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给老张;小宋承诺本合同项下交易房产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房屋内未发生过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随后,老张依约向小宋支付了3万元定金。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老张便通过邻居得知案涉房屋的原房主小宋的父亲,八年前在这栋楼跳楼身亡。老张认为其购买房屋系养老所用,小宋没有主动告知老宋坠亡的事实,构成故意隐瞒事实的欺诈,所以老张将小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小宋向老张双倍返还定金。

小宋辩称,其父亲系不堪忍受病痛从楼道窗户跳楼,并非在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所以他并没有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

本案争议的焦点:老宋跳楼算不算非正常死亡?小宋该不该主动告知?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欺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使得合同相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小宋承诺涉案“房屋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根据条款文意,“房屋内”作为明确的表述,按照一般人对其字面意思的理解,应是指房屋的入户门以内可供房屋权利人实际使用的部分。如老宋系自涉案房屋入户门以内跳楼坠亡,按照合同约定,小宋应当负有主动告知老张该事实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法院调取的出警记录,均无法证明老宋系从涉案房屋内跳楼坠亡。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不应认定小宋存在欺诈行为,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双方已将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作为小宋承诺的合同条款,但该条款明确约定为“房屋内”并非“房屋外”;第二,老张在签订合同后,也未告知“房屋外”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为影响其是否购房的重要事实;第三,老宋系无法忍受病痛折磨选择跳楼自杀,而非被他杀或因与他人存在怨恨纠葛而自杀,故涉案房屋并非传统意义上所谓的“凶宅”。老宋跳楼坠亡事件距离合同签订时已超过八年,此种非严重性非正常死亡的消极性事件,应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淡化,不应永久性的作为涉案房屋的负面标签,苛求小宋无论何时均有主动披露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得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老张签订合同时,想当然地认为涉案房屋并未发生过此类事件,老张的此种认识,与真实情况发生了差异,应当属于错误的认识。本案中,老张作为老年人,其对生与死的理解会更加敏感。在获知该事件后第一时间即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反映了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悖。因此,老张与小宋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老张要求小宋返还其交付的定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合同系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并非因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而解除,故老张要求小宋向其另外返还一倍定金 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涉案合同,小宋向老张返还定金3万元,驳回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购买房屋前,应尽可能了解房屋的历史背景,包括房屋是否曾发生过类似本案的重大事件。如果房屋价格远低于市场价,需要调查清楚价格低的原因,因为过低的价格可能意味着房屋有问题。选择靠谱的中介,通过有信誉和资质的中介公司进行房屋交易,确保他们会对房屋背景进行适当的调查并如实披露。买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准确地约定信息披露条款,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另外,如业主房屋曾发生此类情形的事实,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家说明情况。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在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时,对于非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如实调查、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应未做调查就随意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误导或诱骗消费者交易。

四、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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