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法院怎么说?

2024-10-2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方认为守约方主张金额过高,向法院请求予以减少,法院如何判决?一起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吧~

一、案情简介

2018年底,赵某与孙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将其所有的某小区2-106室房屋出租给孙某用于经营,租赁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15万元。租期届至,双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25万元,违约条款约定“若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出租方不再返还剩余租金并向承租方追偿下年度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

自2019年1月1日起,孙某陆续支付租金,但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按年或半年支付,基本上是按月支付,至2023年6月已支付租金共计67.6万元,之后未再向赵某支付房租。经赵某多次催要,孙某亦未支付。2023年7月16日,孙某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搬离案涉房屋,双方签订《房屋确认单》完成房屋交接。赵某主张孙某违约且尚欠部分房租,故将其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8万元和违约金12.5万元。

孙某辩称,其认可原告主张的拖欠租金金额,但其解除租赁合同除去客观因素疫情影响外,原告单方面将其经营场所上锁,阻止正常营业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故要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减少。

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否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赵某依据2022年1月1日《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出租方不再返还剩余租金并向承租方追偿下年度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主张违约金12.5万元,本案中,孙某在承租期内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欠付租金及提前退租的情形,其违约行为确实给赵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院认为,赵某主张的违约金的约定标准明显过高,远远超出赵某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涉案合同剩余未履行时间、孙某的过错程度、疫情影响等因素,本院认为该违约金按相当于1个月租金标准即2万元计算为宜。对于赵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赵某支付拖欠的租金18万元、违约金2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在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往往会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约定违约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确立了约定违约金的司法酌增规则和司法酌减规则,法院可以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反诉及抗辩的方式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或者予以增加。

实践中更易引发争议的是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应否酌定减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另外,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四、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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