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某日晚上,李某驾车回家停车时,发现隔壁车位何某的黑色路虎揽胜汽车停放歪斜,致使其停车困难。于是李某心生不满,将车辆停好后并使用车钥匙将何某的汽车车身划损。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车辆损失总价值13874元。遂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长清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审理期间,李某主动赔偿何某损失后,取得了对方谅解。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提醒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的发生,大多是冲动之下的莽撞之举,成年人在社会活动和生活中要有最基本的自我约束和克制能力,多些理智、宽容和理解,发现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应当向交警等职能部门反映,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而不是选择以泄私愤的方式处理,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